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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说: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
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
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
(《用人》)
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
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
(《守道》)
这是说,若有了标准法,君主的贤不贤都不关紧要。
人治主义的缺点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
,却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
的危险。
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标准法,使君主遵守不变。
现在所谓“立宪政体”
,即是这个道理。
但中国古代虽有这种观念,却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
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国又大乱了。
第五,责效主义。
儒家所说“为政以德”
,“保民而王”
,“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
等话,说来何尝不好听,只是没有收效的把握。
法治的长处在于有收效的把握。
如《韩非子》说的: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义为“如法”
。
《说文》:“效,象也。”
引申为效验,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
但不守法即有罚,便是用刑罚去维持法令的效能。
法律无效,等于无法。
法家常说“控名以责实”
,这便是我所说的“责效”
。
名指法(“如杀人者死”
),实指个体的案情(如“某人杀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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