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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合于某法的某案情,都该依某法所定的处分:这便是“控名以责实”
(如云:“凡杀人者死。
某人杀人,故某人当死”
)。
这种学说,根本上只是一种演绎的论理。
这种论理的根本观念只要“控名责实”
,要“形名参同”
,要“以一统万”
。
这固是法家的长处,但法家的短处也在此。
因为“法”
的目的在“齐天下之动”
,却不知道人事非常复杂,有种种个性的区别,决不能全靠一些全称名词便可包括了一切。
例如,“杀人”
须分故杀与误杀。
故杀之中,又可分别出千百种故杀的原因和动机。
若单靠“杀人者死”
一条法去包括一切杀人的案情,岂不要冤枉杀许多无罪的人吗?中国古代以来的法理学只是一个刑名之学,今世的“刑名师爷”
,便是这种主义的流毒。
“刑名之学”
只是一个“控名责实”
。
正如“刑名师爷”
的责任只是要寻出各种案情(实),合于刑律的第几条第几款(名)。
五、韩非
“法家”
两个字,不能包括当时一切政治学者。
法家之中,韩非最有特别的见地,故我把他单提出来,另列一节。
我上文说过,中国古代的政治学说大都受了老子的“无为”
两个字的影响。
就是法家也逃不出这两个字。
如上文所引《尸子》的话:“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
又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
……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又如《管子·白心篇》说的:“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这都是“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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