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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说了,“**佚”
,就是作风不好。
“不事舅姑”
,“舅姑”
不是舅舅和姑姑,而是公婆,这里的意思是不侍奉公婆。
“口舌”
,就是搬弄是非。
“盗窃”
也不用解释。
“妒忌”
,就是不让老公纳妾,我们今天看来很正常的事,在那个年代是休妻的理由之一,这是男女地位不平等的一种体现。
还有“恶疾”
,如果妻子有了重大疾病,就可以休妻,这很不人道。
当然,在“七出”
之外,也有保护女性的“三不去”
,如果女性满足其中的一条,就不能休妻。
一是“持舅姑之丧”
,就是在公婆在世的时候伺候过公婆,公婆去世后,在守丧期间内不能休妻。
二是“娶时贫贱而后富贵”
,贫贱时候娶的老婆,不能在富贵之后就休妻,法律不允许,这是杜绝出现“陈世美”
的举措。
三是“有所受无所归”
,娶妻的时候娘家有人,后来由于某些缘故,娘家没人了,就不能休妻。
原因很简单,那个年代的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休妻之后,让她去哪儿呢?这不就是让她饿死吗?
除了男性可以休妻外,唐代女性也有提出离婚的自由。
《唐律疏议》规定,“义绝则离”
。
这句话翻译成现在的法律语言,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就允许离婚。
只要觉得感情破裂,就可以提出离婚,当然了,法律同时也允许复婚。
所以说,唐代的法律既有对女性的限制,也有对女性的保护。
婚姻与家庭问题,放在任何一个时代,都能反映这个时代的时代特点。
唐代的种族、生嫁、新老贵族的矛盾、社会风俗、道德观、贞操观等问题,在婚姻与家庭这个细胞上都有所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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