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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松政府。
从1969年开始,尼克松政府先后实施了第235条款的“自置居所计划”
和第236条款的“租赁住宅计划”
,但收效甚微,尤其是当时的公屋建设和公私合作的住房计划受到很大非议,加上经济不景气,尼克松暂时中断公屋建设。
1970年,国会通过“紧急住宅融资法案”
,批准成立隶属“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
(FHLB)的“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
(GHLM下属的各储蓄与贷款协会开辟二级抵押市场。
1974年8月,出台了“住房与社区发展”
法案第8条款计划,替代原先的第235条款计划和第236条款计划,明确为低收入家庭的交付租金提供信用担保。
福特政府。
福特政府提出了“社区发展补助计划”
(CDBG),将住房建设、都市建设和其他住房资助计划合在一起,并将资金分配给各州和地方政府,旨在加强和促进社区的发展。
里根政府。
在里根执政之前,卡特曾设想帮助租客以合作社员的身份购买所租住的私人住宅,但由于难以承受还款的压力而失败。
为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里根在第一任期内修订《住房与社区发展》法案第8条款计划,提高租客承担租金的能力(由家庭收入的25%增至30%),并且降低政府确定的“公平市场租金”
之标准。
里根在1987年的税制改革中,为加快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解决,推行了“低收入阶层住房税金信用计划”
,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税收减免之优惠。
布什政府。
1990年布什政府出台“国民可承担住宅”
法案,一方面通过担保和信用证明方式为租客提供帮助,有效利用现存的住宅;另一方面,加强地方政府和地方非营利的社区开发机构在地方住宅建设中的作用。
此外,布什政府还将住宅自有化作为主要战略,实施“人人拥有居住机会”
计划(HOPE),把公屋出售,并将一些社会服务与住房问题相结合。
克林顿政府。
克林顿政府对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职能进行了改革,在削减联邦政府对住房有关预算的同时,将执行住房计划的职能逐步转交到州和地方政府,修改了《住房与社区发展》法案第8条款计划中租金资助计划的部分条款,提高各州所得税金信用的人均标准(从1.25美元增至1.75美元);并在1997年正式出台“多员家庭资助性住房改革及承受能力”
法案,新增45亿美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在1998年到期的第8条款合约的更新。
这将涉及180万个住宅单位和440万人的利益。
同时也为1999年以后逐步改革由联邦住宅管理局提供保险的抵押贷款体制创造条件。
二、美国住房政策的具体内容
美国政府的住房政策,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住房的分类化管理政策。
美国政府把住房分为两种:(1)中等收入以上的居民的住房。
有些人有钱自己去建房,买房,或按市场价租房,不需要政府去管,对这些人的住房应利用市场来调节,政府只管依法收税等事宜,除了在价格猛涨猛跌时政府可能要适当调控外,一般不予干预。
(2)中等收入以下居民的住房建设,美国称之为“社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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