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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政府给以贴息贷款支持。
这种贴息贷款是随着政府经济条件的改善而改善的。
最初,这类优惠性的住房抵押贷款,年限较短,多为五年期;利息也高一点,一般为6至8厘。
但后来逐步延长贷款年限,从15年到35年,利息逐步降低到3厘。
享受这种优惠贷款的住房建设资金比例,则以居民收入的增加而变化,开始之时比重大,后来逐渐降低。
到20世纪80年代,约占全国住宅投资总额的40%左右。
也就是说,80年代以后,美国已有60%左右的居民有钱购买商品房。
从住房金融入手解决资金问题。
广泛深入地利用发达的金融机制,运用抵押贷款的方式促进住房建设和提高居民购买自有住房的能力。
有关住房金融机构,一般可以给买房的居民提供相当于房价70%至80%的住房信贷,美国很多低收入工人家庭依靠这种信贷购买了住房。
实行购房信贷保证制度。
在美国买房,一般都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建筑公司进行一次性付款,以保证这些公司能够连续不断地进行扩大再生产。
购房者如无闲置资金一次性付清买房款者,多是向银行贷款付买房款,然后向银行分期付款。
在购买住房的方式上,这种向银行“分期付款”
的居多。
当然也有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分期偿还,同时直接收取买房者的“分期付款”
,但为此这个公司要增加一定数量管理分期收款的人员。
向银行贷款必须要有与住房价值相当的抵押品。
由于住房价值高,广大中等收入以下的居民很难拿出与之相当的抵押品。
而这些人如果拿不到贷款去买房,房屋卖不出去,住房建设仍然无法维持。
因此美国政府采取了由国家对购买住房者进行保证、保险的政策。
具体办法是,凡居民要买房而无力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时,可以向当地政府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房管局审查无误,即签发保证书,由买房人持保证书去银行办理手续,然后由购房者向银行分期付款。
如果出现问题,由政府负责偿还,以保证银行不受损失,政府做贷款的保证要收取0.5%的管理费。
补贴私人开发建造低收入住房的政策。
政府的财力总是有限的,在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美国,社会财富的80%掌握在私人手里。
因此,政府也制定了鼓励私人投资建造低收入住房的政策,以减少政府财政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住房资金的投入。
具体做法是,对于提供低收入住房的开发商,政府提供一对一的免税优惠。
建成后的房屋归开发商经营,但要求所提供的低收入住房不得少于开发面积的30%,同时租期不得少于15年。
三、美国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对策
美国政府的住房政策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居民的。
美国针对中低收入者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制度。
住宅的私有化是美国住房政策一直在鼓励的发展方向。
尽管低收入家庭实现自有居所尚不完全可行,但在这一政策倾向的影响下,到1995年,已经有65%以上的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
1934年成立的联邦住宅管理局(FHA)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贷款保险,80年代末,按规定购买四居室以下住宅的家庭可分别获得由FHA保险的抵押贷款额度达67500、76000、92000和107000美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对25000美元以内的房价只需支付3%的首期款,超过部分也只需付5%的首期款,提前还贷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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