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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专业银行。
主要从事专项金融服务,也分私营和公营。
公营银行是按政府特定法律建立的,其功能和私营银行一样,只不过服务于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并由政府承担其债务。
在德国从事住宅信贷的金融机构很多,主要包括储蓄银行、抵押银行、住房与互助储蓄银行、信贷合作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特别信贷银行等。
其中,住房互助储蓄银行以独特的融资机制,在住房抵押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位置。
据德国的有关史料记载,这种自愿互助储蓄的融资方式实际上起源于中国。
大约在公元前200年,中国汉朝一位叫PongKung官员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互济储蓄会。
后来,这种互济方式传播到欧洲,1885年德国建立了第一家住宅互助储蓄银行。
其最初的理念就是大家共同集资建房购房。
这种自愿、互助储蓄的融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一栋房的价格是1000马克,10个人每人年储蓄为100马克,所集资金不仅可以保障10年内人人都拥有自己的住房,还可以使人均资本积累等待的期限从10年降低至5.5年。
为了鼓励这种民间发起的住宅互助储蓄,德国政府采取了多种奖励政策,包括设立住宅储蓄奖励金和雇员储蓄奖金以及职工资产积累奖金,如1997年年收入5万马克的个人储户(夫妻储蓄10万马克),可获得住宅储蓄10%的住宅储蓄奖励金,个人住宅储蓄奖金的最高额为800马克,夫妻为1600马克。
此外,雇主还要在雇员的住宅储蓄账户里每年存入936马克作为职工资产积累奖金。
国家还要对职工积累(936马克)给予10%的雇员储蓄奖金。
多种奖励和税收政策的运用,调动了居民参加住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流向住宅储蓄。
在资金的运用上,德国住宅互助储蓄银行为了保障住房储蓄资金在使用中的公平和安全性,除了按常规审查借款的支付能力外,还有一套严格的借款人资格评定标准,具体包括:①最低存款额。
凡需要获得低息的贷款者,必须按储贷合同定期交纳储蓄金,先履行储蓄义务,并满足最低存款额要求,即只有当储蓄达到所需贷款额的40%~50%时,参加储蓄至少2年以上,才有资格得到所需的贷款。
②评估值。
德国住宅储蓄银行每月对住房的奖金积累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的分配顺序。
这样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
截至1998年底,德国住宅抵押贷款余额达到1.98万亿马克,占全社会未清偿还债务余额的20%左右,发达的抵押市场为住宅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德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融资安排别具特色,其特点在于很少有人能从一家金融机构获得购房所需的全部贷款。
通常,居民购房贷款是这样组成的:55%来自抵押银行或储蓄银行,15%来自住房互助储蓄银行,20%来自商业贷款,其他来自家庭积累。
这种多元化的融资安排,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德国人精于对信用贷款工具的选择。
目前,德国居民使用的主要住宅金融工具如下:
(1)第一抵押贷款。
主要由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提供,多为可调整利率,贷款房产价值比为50%~60%,期限为20~30年,银行对抵押资产拥有第一处置权。
(2)第二抵押贷款。
主要由住房储蓄协会提供,一般期限为6~18年,平均期限为11年,贷款利率低且固定不变。
这主要得利于会员较低的储蓄利率。
(3)浮动利率的短期抵押或无抵押贷款。
由于德国不允许金融机构向购房者提供100%的抵押贷款,因此,当购房者个人资产和储蓄不足,以上两种抵押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们可以借助于这种短期的辅助贷款。
这多种贷款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利率随行就市,常常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4)低息、无息贷款。
主要由公营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向低收入者、残疾人、多子女家庭和建筑社以及住宅的非营利组织提供。
德国住宅金融工具多样化和多种融资安排,尽管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它促进了各金融机构在住宅抵押市场公平竞争,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如德国的抵押银行、住房互助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均有密切协调与合作,并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住宅金融服务”
。
客户只需进一家银行、提交一份申请、接受一次审查和签署一个合约,即可从几个相关金融机构同时获得所需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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