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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住宅金融政策、工具和服务,对居民消费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多年来比较低的贷款不动产价值比率,严格的资信审查和比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在一定程度上都制约了居民购房的积极性。
而长期以来政府和各类非赢利组织以低息、无息和长期贷款等多种方式,维持了一个宠大的租房市场。
这些出租房无论在质量、结构,还是社区环境上都不次于私有住房,且租金比较低。
按德国的住宅《租金法》,住房租金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收入的25%,但购房者每月要将30%左右的收入用于付抵押贷款,这也是一些富裕家庭仍愿住在公益出租房里和“买房不如租房”
的原因所在。
德国完善的金融体系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
过去,一提到德国的住宅金融体制,人们比较重视“储贷合同”
契约型融资。
其实,这只是德国住宅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
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
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
相比之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政策性融资体制之外,这既不符合经济转型期中国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有碍公平原则的实现。
而在个人储蓄积累较低的情况下,无限制发放个人贷款,必然导致贷款人对低息款的过度需求,使住宅公积金在较短的时间内资金耗尽,使众多储户失去享受低息贷款机会。
(3)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实行多种利率,并辅助于储蓄奖励方式、税收减免等多种措施,调动居民参加住宅储蓄的积极性。
在我国,面对收入多元化、需求多样化和拥有消费主权的经济人,政府不能再沿用简单行政干预和管理方式,强制性的让人们参加住房储蓄或多出一点钱,而应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引导居民的储蓄、消费和投资,帮助居民逐步地实现消费的升级换代。
政策性住房储蓄应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如对需要购房的储户,设立市场化利率的储蓄,保证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可以得到与其他储蓄等额的利息收入,或设立减免利息税的住房储蓄,以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对需要扶持的收入群体(中等偏下和低收入户),政府还可用住房基金设立专项利息补贴,为他们购房提供低息贷款,或为开发商兴建面向中低收入的出租房提供长期贷款,改变目前泛用“低存低贷”
、利息暗补对象不明确及对收入分配的负效应。
3.国家的住房政策
德国政府认为,国家在四个方面进行政策干预:一是保证有足够的住房建设,同时防止住房过剩;二是保证住房的质量和环境的保护;三是住房结构和房价老百姓能够承受;四是住房产品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
关键问题是要保障国家、企业投资住房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良好结果。
国家对建房储蓄体系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对参加住房储蓄者给予奖励,对建房、购房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采取优惠政策,同时企业给予雇员储蓄津贴。
有效的奖励刺激,使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逐年上升。
统一前东德地区私人住房只占5%,目前已上升到27%以上,德国私人拥有的住房已达到40%以上。
4.住房储蓄体系
在德国,目前共有35家住房储蓄银行,他们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和限制,同时也接收联邦信贷监督局的监督和管理。
其中,13家是国家性质的,其他22家是私营股份企业。
联邦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法对住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储蓄银行是法律规定的专业银行,法律规定其他全功能商业银行不能承办专项住房储蓄业务。
一般的住房储蓄银行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经营,不能自行跨区域。
地方储蓄银行由当地的政府进行管理。
东德住房储蓄银行是个例外,是对整个德国东部住房储蓄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银行,涉及五个州和半个柏林。
德国的住房储蓄体系是一套内部封闭式的长期储蓄和融资体系。
储蓄银行不交存款准备金,但住房储蓄银行必须上存同业系统3%风险基金。
封闭式的系统是指只有那些事先参加了住房储蓄的人,才能得到以后申请买房和建房的低息贷款。
住房储蓄存款的唯一用途是为了建房、购房进行融资,而不是为了其他的消费目的申请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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