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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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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史记·周本纪》所载,周代自武王立国,其中西周时期成、康、昭、穆、共(恭)、懿、夷、厉、宣、幽诸王,皆为父子相承制,只有共王和孝王为兄弟相及,而且孝王安插于其侄周懿王之后。

东周春秋时代周王世系,桓、庄、釐、惠、襄、顷、定、简、灵、景、敬,也都是父子相传,只有平王与桓王是以祖孙相承,匡王与定王为兄弟相及。

但周平王与桓王祖孙相承方式,是先王太子去世后为宗法制所认为是典范的继承方式。

《礼记·檀弓上》曰: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仲子免其孙而立其子。

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

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

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

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

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

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

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

鲁国公仪仲子死后,因嫡长子已死,便立其他的次子为继承人,这件事遭到檀弓的反对,而子服伯子却认为这样做合乎“古之道”

后来子游就这件事请教孔子,孔子认为应当立孙。

陈澔《礼记集说·檀弓上》说:“適[嫡]子死,立適[嫡]孙为后,礼也。”

依此可知周代的嫡长子制继承方式已把继承制度绝对化,先公先君死后,嫡长子已死,那么嫡孙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幼小,立弟的方式是权宜之计。

但这样的权宜之计也是为周礼所不容的。

因为立弟这种例子一开头,便会引起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因此孔子斩钉截铁地说:“否,立孙!”

表现了周代嫡长嫡孙继承制的绝对化。

《公羊传·隐公元年》也说:“桓幼而贵,隐长而卑……故凡隐之立。

为桓立也。

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就是说,在嫡子中立长子则不看他是否贤明,在众子中则看谁为贵为王后(或诸侯、卿大夫的正妻)的儿子,并不看重谁的年长。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解决诸子纷争君位的矛盾:君位是先天决定的,谁为正妻之子且为长子便是将继位的储君,并不看谁更贤明有德;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在众庶子之中选立接班的君主,则看谁更年长,不用再比看贵贱与否和贵贱程度。

总之,周代嫡长子继承制为了避免君位纷争,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可实施操作的制度来安排决定君位继承人的人选,而不管储君人选本人的素质、才能及德行优劣,完全按既定的、机械的模式去操作运行。

这样的继承制度虽然牺牲了在众子中选贤择才的优点,但确实保证了国家的稳定与安宁。

西周春秋时代周王室的继承接班都是在和平的情况下平稳地过渡,减少了不必要的争夺与纷乱。

从西周到战国时代,周共有30余王,大致皆依父死子继、嫡长相承的模式来传位接班,其嫡长继承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周代的宗法制是从嫡长制产生出来,又保证了嫡长制的有效运行。

由此政权便和族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君统和宗统合二为一。

在这种制度下,嫡长继承是纵的方面,宗法关系是横的方面,纵横交错,相得益彰,从而使周代的政治处于一种良性的循环之中。

按宗法制度,一个宗族大至一个国家,嫡长子是君权的继承人,他同时又为大宗宗主;在一个诸侯国家乃至天下,握有君权,政治地位最高;而在宗族中又有宗族大权,族中的地位亦最高。

天子诸侯其余支子分为小宗,对天子诸侯他们为小宗,在自己支族之中又为小宗,具有继承权和主祭权,也是政权与宗权合二为一。

下至士也是如此。

依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分封,整个统治阶层形成主次分明、贵贱有等、上下相互统属的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

这样,大小有定,高低无争,有效地巩固了周代的政治权力。

我们在前面谈过,殷代已有初步的宗法贵贱的等级关系,但远未形成像周代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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