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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君长虽有合族之道,但族人不可因为自己与君长有亲戚关系便生放肆,也就是说,虽有亲亲之谊,却不可忘记尊尊之礼。
恰恰是顺从连接着社会秩序坚硬、瘦削的骨架;同情心不过是结缔组织。
用同情心建造社会秩序如同用柔软的纤维制造一个骨架。
充任伟大组织的基石,不是友好的帮助,而是可信赖的行为。
说到底,同情心会阻止帮助打猎的猎人的妻子之手,但不会摒弃贿赂或揭穿谎言。
它会从马蹄践踏之下救助一名儿童,但不会使看守人保持警觉,也不会约束承包人至协议终止。
它会给正在营救的消防人员以勇气,但不会促使行政官员尽职尽责。
它会救济乞丐,但不能杜绝伪劣商品。
它将操纵生命的航船,但不能指导人们装载恰当的重量,使他们的财产真正得以归还,或指挥人们消灭国家的敌人。
同情心的力量和弱点现在谅必很清楚了。
关心他人将保护亲属集团和友谊,但不能保护那些不认识或不关心的人。
当一个人的行为的危害要落到某个特定个体身上时,他的感情会制止他;但当它落到称为“公众”
的模糊的群众身上,则未必如此。
因为,我们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以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逐渐取代无常的私人的关系。
亲亲的社会秩序正是休戚与共的小社会所特有的,而当社会变大的时候,自然需要新的社会秩序,当然,这并不是说旧有的秩序就该被完全摒弃了。
这就像一个经营小铺面的成功的小贩准备扩大生意、开一家大商场所遇到的问题一样,曾经使他无往而不利的小贩经营模式并不会在相应地放大若干倍之后就可以同样成功地运作大商场。
这样看来,从亲亲到尊尊,这应该是社会演变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一个转变,而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个转变当真是发生在殷周之际吗?
王国维作为这一领域里早期的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是:殷商的继承法是以弟及为主,以子继为辅,等弟弟都传完了再传儿子,但并不存在嫡庶之别。
(吴季札兄弟四人的继承故事就很像是这样的传统。
)
从王国维的说法来看,殷商的继承制度似乎和周人迥然有别:既无父死子继的惯例,更无嫡庶之别,那么,嫡长子继承制就有可能完全是周人自己发展出来的,并且在时间上不会早于武王克商。
而周人的宗法制度、封建制度全需要有嫡长子继承制度为基础,由此继而推论,宗法与封建当为周人首创。
王玉哲自己是站在王国维一边的:“王氏说的是指商的前中期,这无疑是正确的。”
那么,商代前期和后期之间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制度变化?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给过一个很合情理的解释:商先公时期已经实行了传子制度,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是后来一段时间里出于稳定政局的需要——商朝前期经常迁都,说明当时的政治形势不太稳定,所以要搞兄终弟及,等盘庚迁殷之后国都就固定下来了,这就说明政治形势变得稳定了,于是王位继承就变为了父死子继。
如果按范文澜的说法,殷商兄终弟及的情形有些像是李衡眉对鲁国“一继一及”
的考证:看上去虽然是兄终弟及的不少,但细考之下都是特殊情况,是不能算作合法的通则的。
最后,“自武乙至纣凡四世,废除了兄终弟及制,确定传子制。
周代传子制度,应是承袭商制而更加严格。”
如果只去相信《史记》,事情无疑简单得多。
按照《史记》的描述,殷商已经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度,而在这个制度遭到破坏的时候,巨大的麻烦也就随之而来了。
而且,末代之主纣王的继位与“子以母贵”
有关:
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
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
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史记·殷本纪》)
帝乙的长子是微子启(前文江永即把孔子的先世追溯到这位末世贤人的身上),他的生母身份低贱,所以他虽是长子却没法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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