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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权利被侵犯,法律上可否采取补救措施?法官任命与政治无关,行政部没有裁定权,只能依法履行具体义务。
对权利被侵犯的马伯里,应当给他下达职务执行令。
第三,最高法院作为管辖初审的法院能否发布职务执行令?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最高法院向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为最高法院初审管辖范围,可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初审管辖范围,因此议会以法律形式扩展其管辖范围属于违宪行为,最高法院有权宣告违宪法律无效。
法院是否有权宣告违宪法律无效
联邦最高法院归纳的焦点在法律界有很多争议和指责。
在这里我们只观察一下司法部是否拥有对法律的司法审查权,即对法院的违宪法律审查权作出判断的部分:
违反宪法的法律能否成为国家的法律,这对美国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如果宪法是最完美的最高法律,就不能用常规方法予以变更,如果宪法与平常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一样,那么与别的法律一样在司法部要求修订的时候可以予以修订。
如果前者是严格的,那么议会违反宪法而制定的法就不是法律;如果后者是严格的,从国民的角度上看,成文的宪法可以说是试图限制事实上无法限制的权力的一种奇异的尝试。
制定成文宪法的所有人都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政府的这一理论,立法部违反宪法制定的成文法是无效的。
这一理论本质上来源于成文宪法,因此,本法院将这一理论看作是我们社会的根本原理之一。
这就说明今后围绕这个问题而产生的争论不能回避这一理论。
肯定地说,司法部拥有解释“什么是法”
的权限,这是司法部的职责范围,也是其本职工作。
对某一特定事情适用某一规则时,当事人有义务对该规则作出说明和解释。
如果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则必须对相关各项法律的实施与否作出决定。
如果出现与宪法相悖的某一法律,且那项法律和宪法都对某一特定案件适用,法院就应该在二者当中弃用一个,即或者无视宪法按照那项法律来审判,或无视那项法律按照宪法规定来审判。
面对相互冲突的规则,法院应该即时判断是哪一条规则在左右案件。
这就是司法部实质性的工作职能。
[55]
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论证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司法部职能等问题,阐明并行使了司法部最高权限——司法审查权。
否定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法院组织法所授予的对行政部公职人员发放职务执行令的权限而执意行使司法审查权,马歇尔的这一看似很矛盾的做法实际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马歇尔引领的最高法院虽然指责杰斐逊的行政部滥用权力的行为,但还是没有支持马伯里。
这就使马歇尔非但没有遭受行政部的正面攻击,反而得到了舆论的支持,不仅如此,还确保了司法审查权,真可谓“撒了芝麻捡个西瓜”
。
然而,对著名律师、支持“三权对等审查”
理论的杰斐逊总统来说,联邦党人马歇尔的理论是极具政治色彩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是十分不当的。
杰斐逊在给一个法官写的信中对马歇尔的批评如下:
根据这个观点,宪法在三个部(行政部、司法部、立法部)中只给一个部赋予了发放职务执行令的权限,更严重的是它不是国民选出来的部,因而也是对国民不负责的部。
假如这是真的,那么宪法就等于是捏在司法部手里的黄蜡,由他们随意捏出任何一种东西来。
[56]
要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历史上谁是最优秀的大法官,人们会异口同声地回答是“伟大的首席大法官(TheGreatChiefJustice)”
马歇尔!
亚当斯总统曾说过:“我给全体美国人民送上了约翰·马歇尔这份礼物,这是我一生中最值得骄傲的事情。”
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也极度赞扬马歇尔,说:“如果将美国的法律只用一个人来代表,不管是怀疑主义者还是崇拜者,都会异口同声地说出一个人的名字,他就是约翰·马歇尔。”
图24伟大的首席大法官:19世纪初,在新生国家美国,地方保护主义开始蔓延,分裂势头猖獗。
马歇尔广泛解释宪法的各条款,主张联邦政府在特定领域里应该优于州政府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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