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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对美国重要宪法的大部分解释仍以马歇尔的解释为准,马歇尔成为影响深远的伟大的联邦首席大法官。
1755年马歇尔出生在英属弗吉尼亚。
父亲是弗吉尼亚的名流,与邻居华盛顿是好友,移居西部边境地区后,先后担任过当地治安官、治安法官及弗吉尼亚州议员。
马歇尔虽然没有接受过多少正规教育,可从父亲和家庭教师那里学习了历史学和古典文学。
独立战争爆发后,马歇尔参军入伍,在21岁到25岁参加多次战斗,历任大陆会议军官、华盛顿将军的参谋等职。
通过军旅生涯,马歇尔树立了对联邦团结的信念和对美国的忠诚心。
1780年退伍后,马歇尔学了3个月的法学,1780年8月通过弗吉尼亚州律师考试,获得了时任州长杰斐逊颁发的律师许可证,并一直从事律师职业到1796年。
其间,他于1782年当选为弗吉尼亚州议员,开始在政界活跃,为联邦宪法草案在弗吉尼亚州得到批准做了努力。
他的政治立场是积极支持联邦政府成立的联邦党派,在对抗反联邦主义的政治斗争中以逻辑严谨、思路清晰的口才赢得了赞誉。
马歇尔在华盛顿的建议下于1799年参与联邦下议院议员竞选并成功当选,1800年出任国务卿,次年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直到1835年去世,马歇尔一直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长达34年。
他为人谦和,善于把握核心问题,以极具说服力的逻辑团结同事大法官,加强了团队的凝聚力。
他在任期内宣判了1000多个案件,其中只有8次站在少数派的立场上作出了判决。
马歇尔作为法官,能力也非常出众,有一半以上的判决书是他亲手起草的。
在马伯里案的审判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严酷的政治环境下一直主张司法审查权。
尽管司法审查权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可此后的200年间一直被沿用,得到了各部门的支持。
司法审查权在司法部内部是涉及权限的敏感问题,于是马歇尔首先在经济、社会上并未产生多大影响的案件上开始使用司法审查权,从这一点上也能看出马歇尔的智慧。
自从马伯里审判以后,马歇尔全然没有行使对联邦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在历史的法庭上
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主张的“司法审查理论”
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在对抗英国、争取独立的过程中,美国人深切地感悟到只有限制政府权力才能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道理。
与英国不同,美国以最高法制定联邦宪法,于是出现了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差异,而联邦议会或州议会又根据各党派的利益制定法律,于是社会上出现了牵制立法权的呼声。
州高级法院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必须符合更高层面原理的“高级法(HigherLaw)”
思想,当州法律违反州宪法时虽然没有认定违宪,但还是拒绝使用该法律。
而对联邦大法官来说,职位上不仅是终身制,而且报酬也稳定,因此其独立性得到很好的保障。
如前所述,虽然有众多理论相互对立,但由政治倾向最弱、风险性最小的司法部以其专业性的法律解释权来牵制立法部以此保障自由和权利的方案是最合理的观点,从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马伯里审判案”
除了有争议的“司法审查权”
问题以外,是否还有别的问题?抛开细节问题不谈,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毫无阻挠地参与马伯里审判,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事实上,马歇尔作为国务卿,不仅是亲手签署并负责传达马伯里任命状的当事人,而且是与该诉讼案有很多关联的人,所以理应回避该案的审判。
马歇尔之所以参与该案的审判,后人猜测是因为当时已经有两名大法官没有参与审判,如果连首席法官也缺席,有可能出现审判法官人手严重缺乏的现象。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杰斐逊政府的行政部和立法部擅自取消最高法院的开庭时间,可以理解为反对派并没有把马歇尔的“回避”
问题放在心上。
这对后来的法学家来说是值得商榷和批判的话题,可从当时的时代背景、司法部尚未成熟的状况以及宪法理论的水平来看,马歇尔对司法审查正当化的主张可以说是划时代的理论。
专家们如何评价美国宪政史上的“马伯里审判案”
呢?在马伯里审判案上,马歇尔虽然指责行政部的错误,但没有推翻行政部的决定,虽然否定最高法院法律上的权限,但又使司法部获得了具有与宪法同等权威的司法审查权,从而成功地实现了“没有刀枪的司法政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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