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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点上看,“马伯里审判”
不论从政治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是非常睿智的审判。
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的观点在司法层面上为体现三权分立、联邦主义、基本人权保障等联邦宪法的原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通过这次审判,最高法院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司法审查权”
成功地牵制了议会和行政部,同时也确立了司法部三权分立的支柱地位和宪法守护者的地位。
不仅如此,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权”
成功地遏制各州的分裂苗头,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保障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实质性支配权。
图2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入口处镌刻着这样一句名言:“解释法律是司法部门的管辖权限及职责。”
宪法一旦成文,宪法高于法律的思维方式一旦确立,即使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法律也无法回避司法部的违宪审查。
在世界宪政史上,美国通过“马伯里审判案”
第一次主张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理论对包括韩国在内的东西方所有国家的司法制度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欧洲,很多国家以议会制定的法律代表国民的普遍意愿,议会通过选举获得民主正当性,反对司法部的违宪审查权。
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要想防止专制、国家权力的滥用、腐败等现象必须给司法部赋予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深入人心,大部分国家都在宪法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所不同的是,美国可在普通法院审查,而德国则由宪法法院负责审查。
在韩国,对国会制定的法律的最终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负责审理。
宪法法院还拥有对总统等公职人员的弹劾审判权和对违宪政党的解散审判权。
每当宪法法院通过宪法审判行使这一权限的时候总是引发许多争论和矛盾,对此,金振焕教授分析如下:
·宪法审判虽然是以权力为对象的审判,但它不具有制服权力的实质性的强制力。
·宪法的规定是非常松散的,因此用这种宪法进行的宪法审判与民主主义原则发生很大的冲突。
·宪法审判虽然非常需要独立性,但它又是权力最想**的审判,因此其独立性经常受到威胁。
·审判部门本身往往**在任意审判的**之中。
即便有这样的限制,为了控制权力、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以违宪法律审查为主的宪法审判是必需的,违宪审查权必须被合理地使用。
这个制度在世界上首次认定且已经行使200多年司法审查权的美国能够成功地扎下根,其原因如下:
·美国有很多为公共利益而活动的积极向上、政治倾向较强的律师。
·美国有很多不管现有法律、原则、政治决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都仍按照自己的良心去做事的法官。
·美国发生很多纯粹的社会运动,其价值观为部分法官所共有。
·对有可能导致一定社会变革的判决,权力精英们不仅不拒绝,反而积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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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各种人权团体和市民团体在议会的立法过程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行使影响力,为体现自己的理念和扩展自己的利益而付出努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做出与时俱进的结论,与市民对政治和司法的积极参与是分不开的。
一旦有违宪判决宣告,舆论便大肆进行详尽的报道,议员们(有三分之一是律师)也利用报纸或广播电视进行广泛的讨论。
没有一个生来就完美的制度,体现和完善法制精神的基础是国民坚强的意志和领导人谦虚的智慧。
手握权力的人必须为国民的自由和幸福合理合法地行使宪法赋予的权限,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 即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Washingto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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