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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美国是否承认奴隶制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多数意见如下: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从祖辈开始被贩卖到这个国家的黑人阶级能否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共同运营这个政府。
然而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黑人在宪法中并没有包含在被称为公民的阶级之中,而且美国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把他们放在公民阶级队伍里,因此他们也就根本没有权利主张获得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所拥有的任何宪法上的权利和特权。
我们的《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造物主给我们赋予了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独立宣言》似乎是属于全人类的宣言。
然而,策划、起草《独立宣言》的人根本没有考虑过把已经成为奴隶的非洲人包含在其中,这是严酷的事实,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即使《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当中有一个人考虑到在宣言中包含黑人,但从当时的常识上看,黑人离宣言中所说的人类在资质上相差太远,弄不好我们的独立运动不仅不能得到欧洲各国的同情和支持,反而成为他们的笑料,会遭到斥责和排挤。
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其适用对象是什么种族,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才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并拥有国民资格。
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共识在当代过于明确,没有必要为此添加说明或者定义。
赋予黑人权利或“特惠”
,对宪法制定者来说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们不相信那些拥有大量奴隶的州会在“公民”
一词里包括奴隶。
如果那些州的宪法是强调奴隶变成公民的宪法,那么他们当初就不会制定那种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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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约翰·麦克林(JohnM)和本杰明·柯蒂斯(BenjaminCurtis)大法官却反对多数意见。
下面是麦克林法官的意见:
有些人认为把奴隶当成自家的牲畜或财产,只要主人走到哪里他就跟到哪里。
可奴隶并不是简单的财产,奴隶也是经造物主创造的人类,是顺应上帝的律法和人类法律的不灭的灵魂。
多数大法官宣告议会通过的《密苏里妥协案》是无效的,更有不少大法官主张有色人种不是美国社会认同的成员,因而他们在宪法上没有具备当作公民的资格。
这与其说是基于法律文句,不如说是认同种族歧视的大法官的个人取向问题。
本法庭坚称即使某一州承认有色人种为该州的公民,可因为不是联邦法院角度上的联邦公民,因此不具备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可宪法却明确规定联邦审判权可以在不同州出身的公民之间行使。
因此如果宪法内容已经十分明确,那么就应该停止没有必要的争论。
美国的独立是在自由的历史中创造新纪元的,合众国政府虽然不是专门为有色人种而组成的政府,可在政府建立时,新英格兰地区公民中已经包含着众多的黑人,他们甚至行使过投票权。
因此当时只要是知识分子谁都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黑人的条件和待遇会得到改善。
回顾世界历史上的黑暗时期,黑人并不是唯一的奴隶。
就在今天本法庭主张的同样的理论和原则下,白人也曾当过奴隶。
所有奴隶制度都与肤色无关,是基于权力的,因此是违背人类自然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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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战争与奴隶解放
这次判决虽然没有剥夺禁止奴隶制度的北方自由主义者的权限,但随着联邦政府最终表态各个准州没有权限决定奴隶制问题,长期以来对奴隶制问题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坦尼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当时的总统候选人布坎南的暗中压力下,希望司法部代替与无能的行政部进行派系斗争的立法部,用强硬而果断的手段拒绝奴隶制废除论者的主张,以司法部的权威来统一国民公论,使美国社会趋向和平稳定。
然而,后来的历史发展方向却与最高法院的意愿背道而驰。
以奴隶制废除论者为主的北方人认为斯科特判决是将奴隶州渗透到自由州的行为,并谴责司法部与南方奴隶州同流合污,参与了妄图将自由州改变成奴隶州的南方各州的卑鄙阴谋。
北方各州制定反对扩散奴隶制度、扩张个人自由权益的《个人自由法》(PersoyLaws),对斯科特判决进行了正面对抗。
例如,纽约州决定,不管任何形式、任何方法、任何机构,只要是在州境内就绝不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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