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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纽约市曼哈顿地区的一家面包坊里发生一起犹太工人死亡的事件。
媒体经侦查发现,位于曼哈顿和布鲁克林公寓地下室的那家面包坊卫生条件极其恶劣,于是通过报纸将其公之于众。
革新主义者们敦促政府立刻改革面包坊的卫生条件,州政府对此进行侦查以后发表了侦查报告,侦查内容令人十分吃惊:“待出售的食用成品(面包或饼干)里藏着很多蟑螂等虫子,成群的老鼠在面包堆里乱窜,根本不在乎那些‘地下墓穴’里的居民。”
直到媒体曝光8个月后,纽约州议会才一致通过了《面包坊法》,规定“面包坊禁止每周60小时以上、每天10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
的最长工作时间,同时还要求面包坊必须具备通风、供水、排水、地板等符合面包制造最起码的环境条件。
政府认为只要制定这一法律,面包坊的工作环境就会立刻得以改善,从而有效地保障工人的健康和权益,提高食用面包在卫生方面的质量。
然而问题是,纽约州的面包制造行业分为企业化经营的大型面包制造工厂和私人经营的零散面包坊,且他们各自的工作时间也有很大的差异。
大企业面包制造工厂基本上按照《面包坊法》规定的10小时工作时间运营,可私人零散面包坊还是让工人从事12小时以上的劳动。
与拥有现代化机器设备的大型工厂不同,私人零散面包坊由几个工人在公寓的地下室用老式的面包机生产面包,工人住的地方是面包坊隔壁的小房间,有些面包坊工人干脆在小作坊的工作台上食宿,以便随时等待老板的命令。
对那些已经实现设备现代化、工人组织化、工作程序制度化的大型面包工厂来说,实施《面包坊法》倒也没什么大问题,可对一直雇用移民以长时间、廉价劳动力勉强维持生计的零散面包坊来说,《面包坊法》的实施意味着其将被价格竞争淘汰。
零散面包坊的老板们指责政府“小面包坊遵循这一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这项法律不顾零散面包坊的利益,而是为大型面包工厂的利益制定的”
。
小作坊的老板们组成“纽约州面包制造名人联盟”
,寻找规定最长工作时间违宪的证据。
1902年4月,“联盟”
中的一个面包商约瑟夫·洛克纳(JosephLoer)以逼迫工人阿曼·斯密特从事每周60小时以上的工作为由被捕,并被处以50美元的罚金。
洛克纳拒绝缴纳罚款。
他在“联盟”
的支持下坚称该法律没有履行宪法保障下的合法程序并侵害合同自由,主张这是违背宪法的判决。
这一事件经过纽约州高级法院最后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这就是洛克纳审判案。
由法律规定面包坊工人最长工作时间是合理的吗?
看到洛克纳在纽约州高级法院以4∶3的表决结果败诉,洛克纳的律师们阐明了联邦最高法院规定的《面包坊法》违宪的论据。
他们认为这项法律“只适用于面包坊工人,而不适用于饭店或餐饮等与面包坊类似行业的工人,以及烘烤店工人及其家族”
,在这一点上这项法律是不平等的,是存在偏向性的。
面包坊工人并不像矿工那样从事高危工作,因此不是政府特别保护的群体。
面包坊工人的死亡率也比其他工种要低得多,因此面包坊也不是比别的工种在保健上更有害的工种。
图3320世纪初面包工厂的情景:1895年纽约州通过了面包坊工人的工作时间限制在每天10小时、每周60小时以内的《面包坊法》。
这项法律虽然是为维护工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但自从这项法律实施那天开始众多零散面包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1905年4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在9名大法官中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判决:纽约州制定《面包坊法》规定面包坊最长工作时间且违反规定时予以处罚,这是违背宪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侵害面包坊劳资自由合同的法律,是无效的。
因此,对洛克纳的处罚是错误的。
现在让我们先看看大法官鲁弗斯·佩卡姆(RufusW.Peckham)写的多数人的意见:
为了谋求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道德以及公共福利等,在不得不利用警察权力来限制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特殊情况下,州政府就有权立法。
然而,《面包坊法》与上述的公共卫生或公共利益等特种状况并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介入了个人之间的合同问题。
面包坊的劳动对工人健康的有害程度绝非用法律来限制工人劳动权利和劳资双方雇佣合同的程度,这一点是再清楚不过的。
虽然是极端的假定,如果这样的法律允许实行,就要以培育健康市民为由限定资方的业务时间;还要以防止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运动员、演员等人员因长时间劳动、训练以及演艺活动而劳累过度为由限制他们的业务时间,这就需要制定涉及各行各业的健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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