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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限制合同自由的法律合理化,目的要合理,目的和方法要有直接连贯性。
法律的目的不是取决于文字上的法条,而是取决于实施过程中的自然效果。
面包坊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产品卫生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内在的关系,即使有关系也不是政府使用公权力来解决的问题。
因此,最长工作时间制度就是侵害自由合同权利的行为,是违宪的。
对这一多数人意见,约翰·哈兰(JohnHarlan)大法官等三人提出反对意见,奥利弗·温得尔·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大法官也提出了反对意见。
哈兰大法官揭示了司法部一直以来根据过去的案例促使州政府的警察权力以维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为由过于膨胀的事实。
据此,他争辩面包坊工人每天劳动超过10小时、每周超过60小时有可能危害健康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借口,而是考虑到封闭的空间和浑浊的空气等工作环境而推出的合理的制度。
洛克纳事件之所以广为流传并被人们称为划时代的事件,正是因为霍姆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霍姆斯的意见原文:
本案判决是根据大多数国民并不待见的经济理论作出的。
如果大家认为对本人是否赞同该经济理论是本案的焦点,那么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我还要进一步研究该理论。
由于我本人是否同意这个理论与多数人将自己的看法反映到法律的权利毫无相关,因此我认为这不是我的义务。
本法庭一直申明州宪法与州法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去规制民众生活的观点。
这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也许是不恰当的,甚至有可能是肆意干涉合同自由的暴政,然而这些都是通过过去多种多样的判决被认定的。
过去的《礼拜天禁业法》《高利贷管制法》等就是典型的例子,现在的《彩票发行禁令》也属于这一类。
在一些著名的作家笔下这是自由的信条,但在现实中这样的自由受到学校法和邮政法的干预,每个州、市政府机构都可以基于他们的目的征缴公民的钱财,无论被征缴的对象是否愿意。
这同样是对自由的干涉。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并没有把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SocialStatics)写入宪法。
巧妙地利用联邦政府及州政府的法令限制合同自由,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最近我们批准了马萨诸塞州的《预防接种法》,两年前还批准了禁止赊购股票或期货交易的《加利福尼亚宪法》。
规定矿工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的立法也是不久前的事情。
在这些法律当中,有些法律包含了我们法官有可能分享的信念或偏见。
但是一部宪法并非旨在弘扬某种特定的经济理论,无论是基于家长制的国家主义,还是基于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有机关系,抑或是自由放任的学说,宪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具有不同观念的人而制定的。
我们法官往往对某些法律的内容感到自然、熟悉,或者感到新奇、震惊,然而在判断某一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受到这些个人感觉的影响。
一般的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
对事件的判决产生影响的,与其说是倾注心血的大前提,不如说是微妙的判断力和直觉。
但我认为如果本案所表述的命题能够被人接受,那么该命题会把我们引导到本案的结论。
每一种意见都想将自己变成一部法律。
在我看来,如果修正宪法第十四条中的“自由”
一词成为被用来阻碍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意见的自然结果的某一法案的手段,那么就意味着“自由”
一词的原意已经被歪曲了。
除非所有理性且公道的人都承认这些法案损毁了反映国民意志和法律传统的基本原则。
要想证明摆在我们前面的面包坊没有达到千夫所指的程度并不需要多少努力。
在理性之人眼里《面包坊法》是适用于公众健康的适当举措。
还有一些人也支持这个法律,认为它是迈向限制工人工作时间的第一步。
但我认为没有必要讨论后者的观点中到底存不存在不平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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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与“洛克纳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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