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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阶层和人口分布发生变化,被政治边缘化了的中间阶层和工人阶层开始要求选举权。
他们从1839年开始,10年间开展了要求男性普选的“宪章运动(ChartistMovement)”
。
于是,1832年、1867年、1884年三次修改了选举法,但三次修改只是减少了拥有选举权的男性的财产规模,女性仍然没有获得选举权。
直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英国中层女性仍旧甘愿做一个身穿腰部勒紧、下身鼓胀的裙子守在家里等待男人归家的“家中天使(AheHouse)”
,工人阶层的女性则四肢粗壮,身穿破旧的衣服从事女仆、工厂工人、矿工等连男性也吃不消的劳动。
女性被认为是所有方面都不如男性的劣等存在,法律上、社会上都没有自主权利,被男人当成自己的从属物或财产。
1882年之前已婚女性的财产全归丈夫所有,1857年之前没有教会法庭或议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女性不得擅自提出离婚。
后来法律稍作调整,允许男性以妻子通奸为由提出离婚,允许女性以丈夫重婚或遗弃为由提出离婚。
直到19世纪90年代,经过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每年也不到600件。
女性想从事经济上、社会上认可的工作几乎不可能,女性所能从事的职业不过是教师、工人、文书、女仆等,其收入也只有男性的一半或不到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受过一定教育并有一定闲暇时间的中层女性对将女性排除在非教育和专门职业以外以及不承认女性独立财产的政策开始提出抗议。
由于长期以来选举权只掌握在男性手中,因此女性也无法为自身的利益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
英国女性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地开展非法活动,目的就是为了打破不平等和对女性的歧视。
她们认为当议会开始注重女性选民的眼色或女性加入议会使女性成为政治主体时,不平等和性别歧视才会被消除。
19世纪60年代,英国女性有组织地发起了“选举权运动(SuffrageMovement)”
。
伦敦、曼彻斯特等大城市出现了小规模的组织,运动骨干通过和平示威、演讲、小型聚会等形式引起舆论界的重视。
她们还制作请愿书送到了议员手中,她们的要求是切实保障“具有与男性参政者同等资格”
的女性参政权。
莉迪亚·贝克引领的这场运动一直持续了40多年,然而,以莉迪亚·贝克为主的“温和的参政论者(Suffragist)”
和后来出现的“激进的参政论者(Suffragette)”
有所区别。
作为“日不落帝国”
最高权威的英国维多利亚女王以第三人称表述了自己对这场运动的看法:“女王以同是卑劣、软弱的女性身份恳切希望那些忘掉女性天生本分和礼仪礼节的女性热衷于所谓女性权利运动的鲁莽又邪恶的行为得到遏制,盼望所有能言善辩的人和知书达理的人参与进来共同遏制这种行为。”
[72]女性参政权运动中除了男性以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名流。
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那些女性反对派于1889年发表的宣言:
女性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与男性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国家运营中女性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女性在照顾病人或智障者、救济穷人、教育儿童等方面可以发挥最佳作用,我们也为之感到高兴。
然而在殖民地或宪政等问题上女性确实不具备作出正确判断的资格。
如果女性获得参政权,对女性自身素质、地位、家庭生活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女性即使没有投票权也可以成为宝贵的公民,也可以为国民生活做出重大的贡献。
事实上,对于扩大女性参政权的确有很多人心存不满情绪,对女性地位的改革也不存在认真而普遍的要求。
其间,通过立法女性在法律上不公正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女性行使政治权利只能引发与男性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73]
1897年,米利森特·加勒特·福西特创立的“全国女性参政权联盟(NationalUnionofWomen'sSuffrageSoUWSS)”
已经形成了全国性规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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