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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一起案件时作出了“黑人学生虽然考入白人法学院,可在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地方与白人隔离,使黑人学生无法接触白人学生,事实上这是剥夺了黑人与同学之间正常进行学术交流的权利,因此从平等教育的角度上考虑也属违宪举措”
的判决。
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诉讼
看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有关法学院诉讼中支持黑人,南方各州开始采取了以黑人为对象增设小学、中学、高中教学设施和增加教员数量等措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
也为尽早废除教育部门的种族歧视陋习,以公立学校为对象开始了诉讼准备。
1950年,美国还有12个州和华盛顿市的公立学校仍在实行种族隔离,于是促进会在堪萨斯州等4个州和华盛顿市以对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的隔离教育是违反平等权为由同时提起了诉讼。
然而,他们除了在特拉华州胜诉以外,在其他4个地方全都败诉。
后来双方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双方上诉合并审理。
由于所有原告当中奥利弗·布朗名字的头一个字母排在最前面,于是该案被取名为“布朗案”
。
布朗生活在堪萨斯州的小城托皮卡(Topeka)。
由于堪萨斯州规定在超过15000名居民居住的地方办校时必须采取黑人和白人的隔离措施,因此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BoardofEduofTopeka)也要遵循这个规定。
布朗是当地黑人助理牧师,也是一名钢铁厂工人,他有一个女儿叫琳达(Linda)。
8岁的琳达要上学了,可她不能上离家不远的白人学校,却天天走路一公里左右然后再坐校车去上离家很远的黑人学校。
布朗爱子心切,于是与其他13名家长联手以教育委员会为对象提起了诉讼。
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主张南方各州政府的公立学校黑白隔离政策并非种族歧视,因而不是不平等的政策。
而家长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普莱西判决已经不适合美国社会的现实,应该予以改变。
民主党杜鲁门总统的政府提出了支持公立学校实施黑白隔离是违宪的意见。
马歇尔律师也主张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宗旨很明显是禁止对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歧视行为,也是禁止对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政策。
对此,南方各州政府强调黑白融合是对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公然歪曲,司法部无权对地方自治团体的教育政策指手画脚。
1953年继杜鲁门执政的共和党艾森豪威尔政府提出,废除基于肤色的法律歧视虽然符合宪法精神,但有必要留给他们一年的时间做准备。
马歇尔等促进会方面的律师们为了证明种族隔离教育体制的非合法性,作为参考资料提出了专家们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其中肯尼斯·克拉克(KehClark)的研究成果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克拉克通过黑人儿童对黑白布娃娃偏好的反应,测定了其所具有的心理障碍,测定结果发现黑人儿童更喜欢白人布娃娃。
这种现象被解释为,在南方种族隔离教育体制下,黑人儿童意识中逐渐形成自己不如白人儿童的心理,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从而加重了他们的自卑心理。
在测试数百名社会科学家认知程度的另一次研究侦查中,大部分专家也表示用法律强制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会给被隔离双方都产生负面的心理影响。
基于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和评估,律师们主张种族隔离制度会使学生产生不可治愈的自卑心理。
因此,从本质上讲种族隔离制度就是侵害平等权的歧视性制度。
沃伦院长主导的“布朗审判”
从1953年9月开始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沃伦深刻认识到了布朗案件的重要性,他在表明反对学校种族隔离教育意见的同时,还向大法官们强调,由于这是政治上十分敏感且很有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的问题,因此以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和理论将其合理化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1953年冬天开始直到次年春天,经过大法官们反复讨论和交换意见,最终同意推翻将种族隔离合法化的普莱西审判案。
如果保守的前任最高法院院长文森没有因心脏停搏突然死亡,“布朗审判案”
还会存在吗?这里不能不考虑“历史上的偶然因素”
。
沃伦首席大法官在说服南方白人不能再容许种族隔离的同时,为了给他们一定的时间提高对这方面的认识,决定先宣布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行为,然后到适当的时间再彻底废除。
图36种族隔离是违宪:对种族隔离持有反对意见的律师们从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违宪”
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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