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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的人就是布朗审判案的主角马歇尔律师。
从宪法的角度上看,布朗审判案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隔离但平等”
原则是不是对黑人不合理的歧视,二是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不是包含种族融合。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于1954年5月17日判定无法确认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制定宗旨,只能在目前的现实中寻找答案。
现在让我们一起看一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写的判决书:
在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制定后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中,法庭的解释是本条款禁止一切由国家主导的对黑人的歧视。
“隔离但平等”
原则出现在本法庭是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审判中,可当时不是围绕教育问题而是围绕交通工具而出现的。
自从这个审判案以后的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各地的法院一直围绕着“隔离但平等”
的原则展开了争论。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终结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才澄清了“隔离但平等”
原则对现代美国社会的公共教育到底是否适合的问题,以及该原则是否剥夺了原告方子女享有宪法保障下的法律同等保护权的问题。
如今,国民义务教育也许是各州和地方政府向公民提供的最重要的服务职能。
义务教育法和政府的教育经费支付额度是在民主社会对教育重视度的一项指标。
教育就像国防义务一样是最基本的公共责任。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公民健康向上的基本素质。
现代教育是让儿童接受文化启蒙教育,为将来的职业教育打下基础,让他们及时适应周边环境的重要工具。
如果现在的儿童人为地失去适时教育机会,那么被剥夺教育机会的儿童将来在人生道路上能否取得成功也是值得重视的事情。
州政府负责提供的教育机会是每个人都应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立学校完全因为种族不同而对不同肤色的儿童进行隔离教育,即使物质设施和其他各项待遇同等,是否也属于剥夺少数种族儿童享受同等教育机会的权利?”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没错”
。
如果在小学和中学完全因为种族不同而将一组儿童与相同年龄段且具备相同条件的另一组儿童隔离开来,那么会使那一组儿童在同一个共同体内产生地位上的自卑感,给他们带来无法治愈的心灵创伤。
围绕教育机会产生的种族隔离,已经被法院作出了违背黑人原告意愿的判决,但是在堪萨斯州对相同的案件却作出了条理分明的判决。
他们作出的判决是公立学校实施隔离教育,对黑人儿童产生伤害性极大的影响。
当种族隔离被法律确定下来时,这种影响会变得更加强烈,这是因为种族隔离政策在黑人看来是强化黑人劣等种族意识的政策。
这种劣等意识严重影响儿童的求学热。
因此,根据法律推出的种族隔离具有拖延黑人儿童在教育上、精神上的发育进程,进而剥夺黑人儿童享受教育权利的倾向。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审判时心理学知识水平到底达到什么程度如今无从知晓,可我们知道现代心理学确实是支持这样的结论的。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决书中任何与这一结论相抵触的部分都应该予以拒绝。
我们现在做出结论,“隔离但平等”
的政策在公共教育领域没有立足之地。
种族隔离下的教育设施根本不可能平等。
因此,本法庭判定原告因种族隔离政策被剥夺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的根据法律享受平等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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