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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的主要内容就是禁止包括种族隔离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在历史的法庭上
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终于废止了。
从无数次的反对与抵抗到单一制学校在全美国实行经历了很长时间,可那些反对势力无法抗拒滔滔的历史潮流。
以布朗判决为契机,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以黑人为主的社会少数群体的“民权运动(CivilRightsMovement)”
像野火一样扩散开来,在公共领域里,白人和黑人区别对待的种族隔离法被废止了。
布朗判决(与德雷德·斯科特案截然相反的判决)在铲除了美国社会根深蒂固的毒瘤——种族隔离的法律基础上,展示了宪法审判的社会和谐功能。
从这一点上看,布朗判决是美国宪政史上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判决。
换句话说,布朗判决是“二十世纪美国社会最重要的政治、社会、法律事件”
,也是促成“最重大社会变革”
的判决。
布朗判决以后,美国黑人是否彻底摆脱了种族歧视,享受与白人完全同等的待遇呢?可以说表面上的歧视几乎完全消失,可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
白人警察对黑人的歧视性执法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骚扰事件仍旧没有得到杜绝,大城市仍然划分黑人居住区和白人居住区,白人私立学校不断增加,黑人、白人融为一体的单一制学校的全面普及仍然遥遥无期,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在毕业率和升学率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此,有些学者抨击法院,说布朗判决并没有真正触及现实中存在的歧视现象,只是在形式上提供平等机会而已,他们强调的实际上是以白人为中心的同化主义种族融合。
然而,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不可能约束种族歧视者的阴暗心理,判断法律正确与否的司法程序也不可能提示在多元文化社会中体现全方位平等的方法。
要使这个社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就像《缩减的民主政治》一书的作者克林森所说的那样,仅凭司法程序上的人权诉讼远远不够,只有通过公民对社会活动的积极参与和民主政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变革。
20世纪5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之所以蓬勃开展,是因为经济上已经富裕,社会各阶层的分配也比较公平,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中产阶层也壮大起来了。
除此之外,在与苏联主导的共产主义竞争的大背景下,美国需要用美国社会的最大难题——种族问题来证明其民主主义的优越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参军或收入稳定的黑人逐渐增多,黑人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了。
黑人在大众文化和体育领域的活跃,使社会对黑人的评价也提高了很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黑人渐渐直起了腰杆,一些白人在良心和正义上为黑人呐喊助威,司法和政治精英们也支持和承认了以废除种族歧视为宗旨的民权运动。
美国这个时期的状况与两千年前的雅典民主政体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当时的雅典由平民参加海军赢得了波斯战争的胜利,通过贸易和纳贡积累了大量财富,又通过与寡头政体斯巴达的体制竞争确立了以普通公民为主的直接民主主义。
20世纪5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民权运动,就其目的、方向,还有暂时的成功和局限性(种族歧视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有所缓解,但并没有带来政治上、社会上的变化)上看,与雅典民主主义的鼎盛期相比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布朗判决引发了法律界广泛的争议。
很多人批判司法部代替议会或行政部实施种族融合政策是“司法积极主义”
的错误做法,这一做法是推翻过去的所有先例,没有历史和法律根据,仅凭社会科学研究结果为基础实施的。
“司法积极主义”
是与“司法消极主义(judicialpassivism)”
或“司法节制(judicialrestraint)”
相反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以法院在审判中应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从前的判例,宪法解释应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政策的制定、应在多大程度上遵循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的决定等因素来区分。
然而,不管采用了什么标准,布朗判决采取了“司法积极主义”
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司法部参与社会政策程度之深达到了在别的国家根本看不到的程度,因此被法律界称为“司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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