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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行过大规模纳粹全党大会的纽伦堡,同盟国4个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成立法庭。
在1945年11月举行的纽伦堡战犯审判中,除了已经自杀身亡的希特勒和希姆勒以及戈培尔之外,以纳粹政权二号人物戈林为首的22名战犯受到了审判。
这些被告人除了以几个世纪以来在国际法上认为的犯了违反战争规则和惯例的战争罪以外,还以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以强制奴役为目的的强制移民、宗教迫害及其他迫害)被起诉了。
在审判过程中,在是否可以惩罚政府或者上级的命令下的行为,是否可以追溯适用新规定的违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等问题上出现了争议。
1946年10月法庭判定,当法律沦落为罪恶的工具时应该根据良心行事,尊重人类生命、认同不同文化是自然法的最低要求,因此可以追溯适用。
据此,22名战犯中的19名战犯被判死刑,3名战犯被无罪释放。
1946年5月,由战争受害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东京战犯审判法庭上除了裕仁天皇以外的东条英机等28名A级战犯被起诉了。
审判与以纽伦堡审判相似的方式进行,法庭于1948年11月26日对26名战犯宣告有罪判决,其中7名被判绞刑。
纽伦堡战犯审判和东京战犯审判都是战胜国或是受害国单方面的审判,有些人指出东京审判在战犯甄别或惩罚问题上因政治原因进行得不够彻底。
只有纽伦堡战犯审判在历史上首次通过审判揭示战争真相,并对战犯个人(不是战败国)给予应有的惩罚,显示了反人类罪在任何时候都要严加惩处的决心。
在历史的法庭上
由大屠杀的受害者犹太人自己进行的对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是以色列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审判。
那么,历史对以色列的这次审判会做出什么样的评价呢?纳粹主要战犯和主要负责人在纽伦堡审判和其后在德国进行的审判中被处决,然而,因战胜国在战争结束不久的战败国德国进行审判等理由,战争犯罪的严重性并没有受到充分的关注。
而艾希曼审判是在战争结束15年后依据客观视角和证据进行的,因此纳粹极权主义和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真相这时候才真正大白于天下。
德国国民在真正的意义上反思“过去”
,正式对大屠杀等纳粹犯罪行为兴师问罪是从艾希曼审判之后才开始的。
随着对战争犯罪并没有直接关系的战后一代的出现和民主主义传统的确立,德国国民对过去的战争痛定思痛,开始起诉和惩罚屠杀犹太人的罪犯。
成功地塑造边战斗边建设的犹太人英雄形象的以色列,在建国初期虽然因政治原因暂时不再提起种族灭绝这一痛苦的记忆,但是艾希曼审判以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承认大屠杀悲剧是民族认同的核心。
然而,从以色列持续对占领地巴勒斯坦居民施加歧视和暴力的角度上看,我们又不能不怀疑他们对历史反思的深刻程度。
图40、图41艾希曼和阿伦特在耶路撒冷: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审判中,有112名证人出庭以生动的证词揭示了大屠杀的全过程。
艾希曼坐在用防弹玻璃特制的被告席上否认所有指控,竭力主张自己的无罪。
亲眼看见这一情形的阿伦特提出了“平庸之恶”
“毫无思想”
等概念,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艾希曼果真像阿伦特的评价那样是一个既平庸又规矩的人吗?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阿伦特在检方对被告人讯问结束的时候就已经出国了,因此她并没有看到在辩护律师反讯问中艾希曼为自己狡辩的情形。
从审判途中递给辩护律师的纸条、自传、未公开的小说来看,艾希曼对审判早已做好了周密的准备。
据后来公开的资料显示,艾希曼在晋升路上以指挥员兼组织者的身份采取具体方法决定或执行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行动,在战争末期无视海因里希已经改变为温和态度的命令,还是强制执行了犹太人移送计划。
甚至在战争结束后艾希曼还与纳粹残余势力聚会,妄图重建纳粹。
可见,艾希曼本人是比阿伦特在法庭上看到的更为顽固的反犹太主义者,在犹太人屠杀行动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
艾希曼认为自己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德国人。
也许他是一个平凡的人,可从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所做的事情、能够采取具有攻击性的行为这一点上看,他又是一个非凡的罪犯。
只是,不管如何看待艾希曼这个人,在极权主义国家,哪怕是再普通不过的人也可以参与像大屠杀那样可怕的犯罪活动,可以说这是所有人共同的认识。
阿伦特认为艾希曼是一个平庸之人,是缺乏换位思考能力的人,因而对上级命令百依百顺,但也不能否认他又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
这里我们看一看她写的书中的部分内容:
在个人的发展问题上,他除了特别勤奋以外没有任何动机。
勤奋本身不是犯罪。
他不是愚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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