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两名警官将这个墨西哥青年带到审讯室后根本没有告诉他这些权利,这是很不公正的。
[85]
从摩尔的这个主张来看,米兰达当时不知道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六条中保障“在刑事案件中不被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的权利(反自我归罪特权)”
和“为自我防御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
的内容,警官在讯问之前也没有将这些内容告诉过犯罪嫌疑人。
因此,在不知道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在刑事审判中。
对此,检方反驳如下:
作为辩护律师就应该懂得警官向被告人告知这些权利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应该相信我们的警官都是很优秀的,他们不会强迫可怜又无辜的青少年做出供词。
警官没必要经受这种验证。
不管被告人怎么说,包括库利在内的警官没有剥夺被告人的权利,也没必要剥夺被告人的权利。
[86]
米兰达审判是以由9名陪审员判定有罪与否的陪审审判方式进行的,因此负责本案的法官耶尔·迈克法特(YaleMcfate)有必要向陪审团说明在法律和判例中该如何判断供词效力的问题:
只要供词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出的,供词内容是否真实则全靠陪审员来判断。
即使被告人被拘捕以后供认且辩护人缺席或没有被告知其供词在法庭上有可能不利于被告人自己,也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供词不是自愿的。
[87]
法官没有接受摩尔律师的“奇谈怪论”
,要求陪审员还是按照过去的法理来作出判断。
陪审团仅用几分钟的时间评议完毕,一致通过有罪判决的决定。
7天后法官向米兰达宣布以绑架和强奸罪判处短则二十年、长则三十年的重刑,摩尔不服这个判决上诉至亚利桑那州高级法院。
法院以“供词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出的,只要没有宪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获取供词也是允许的。
米兰达没有聘请律师,法庭也没有剥夺米兰达求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为由对摩尔的上诉不予受理。
为了更好地理解米兰达审判,我们先了解一下此前美国法院在调查取证阶段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词的效力以及当时美国社会和法院的情况。
在联邦最高法院宣告米兰达审判之前,法院对供词效果的立场由迈克法特法官曾作过说明。
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只要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是自愿做出的,在刑事审判中就可以当作有效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宪法上的权利无关。
以这种“自愿性(volutariness)”
标准做出的供词对侦查机关起到了非常有利的作用。
虽然警方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供词没有任何效力,但是,即使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利诱、逼迫的手段,只要让犯罪嫌疑人按时吃饭、睡觉,那么由于讯问在整体上是非强压性的,所以由此获取的供词可以认为是合法的证据。
可由于案件的性质各不相同而无法提出明确的自愿性标准,有可能迫使侦查机关制造强压性氛围。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被调查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潜在的威胁,需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新标准。
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逐步扩大了刑事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
梅西亚审判案(MassiahRightvs.Ues,梅西亚诉联邦案)认为犯罪嫌疑人拥有在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拒绝接受“诱导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词的讯问”
的权利,最终作出以侵害这种权利而获取的供词不管是否自愿都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判定。
埃斯科韦多审判案(Escobedovs.Illinois,埃斯科韦多诉伊利诺伊州案)判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扩大到被起诉之前,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警方调查阶段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也能得到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当然,埃斯科韦多的案子给警方增添了不少的麻烦。
在什么情况下获取的供词才能认定为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选择律师权或沉默权,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可以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是否该中断调查等都成了问题。
由于各州法院对此的反应各不相同,联邦最高法院需要统一判例,向各执法机关提出一个明确的标准。
我们在“布朗审判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