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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看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经济快速增长,随之整个美国社会也沉浸在社会上、文化上也应相应快速发展的氛围中,以黑人为主的社会弱势阶层旨在社会、文化变革的民权运动也蓬勃发展。
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像美国这样的文明社会的刑事司法,应该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宪法上的权利,以避免冤案的发生。
美国民众还呼吁这个权利对穷人也应该同等赋予。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担任检察官时期以强硬手段对付犯罪活动而著称,然而当上大法官以后却出乎人们的意料,在调查过程和刑事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法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梅西亚案、埃斯科韦多案、米兰达案就是他最具代表性的判决。
图42超级首席大法官:沃伦首席大法官是从根本上改变美国社会,推动审判制度改革的历史性人物,至今仍受到人们的尊敬。
其实,检察官出身的他在担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是地地道道的共和党保守主义者,担任首席大法官之后勇于创新,作出了很多保护人权的审判。
俗话说得好,“一个巴掌拍不响”
,沃伦作出这样的判决,与“美国民权联盟(AmeriCivilLibertiesUnion,ACLU)”
和该联盟所属的律师们的热情支持是分不开的。
“美国民权联盟”
对推动舆论自由与宗教自由、禁止种族歧视、在犯罪嫌疑人权利受损的诉讼中直接指派辩护律师或向法院提出意见等促进美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审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亚利桑那州法院的判决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米兰达不知怎么回事于两年后的1965年6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这件事情引起了“美国民权联盟”
所属的律师罗伯特·科克伦的关注。
律师团强调,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权利是解决调查阶段中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性的关键,指出在米兰达供认之前,警方并没有告知米兰达拥有行使沉默权和选任辩护人的权利以及与辩护人沟通的权利。
律师团主张,如果侦查机关没有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沉默权和求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么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形成的供词就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划世纪的米兰达审判
1966年6月13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9名大法官中5名大法官支持米兰达的判决。
沃伦、雨果·布莱克(HugoBiack)、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Douglas)、威廉·布伦南(WilliamBrennen)、艾毕·福塔斯(AbeFortas)等偏向自由主义的大法官形成多数意见,哈兰、波特·斯图尔特(PorterStewart)、拜伦·怀特(ByronWhite)、汤姆·克拉克(TomClark)等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大法官站在了对立面。
这一次,沃伦首席大法官打破只看判决要点的惯例,利用一小时左右的时间将判决理由从头到尾读了一遍。
这充分说明这一次判决是法官们通过激烈的讨论和认真的研究而做出的结论。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多数人的意见:
在最近一系列案件中,警方为了获取供词普遍采用了肉体暴行和在与外部隔绝状态下持续进行的羁押讯问(custodialiion,将犯罪嫌疑人关在拘留所或警署审讯室进行讯问)的方法。
在那个阶段警方很容易采用严刑拷打、威逼恐吓、利诱欺骗等不当策略。
警方先让被审问者处于极度不安状态,然后使用威逼利诱等策略使被审问者放弃本属于自己的宪法上的权利。
羁押讯问本身就是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弱点使其付出重大牺牲的不当措施。
对于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反自我归罪特权”
,我们的意见如下:
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讯问状态时,“反自我归罪特权”
便陷入危险之中。
除非以充分有效的手段告知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权并确保其权利的行使得到尊重,否则应采取如下的措施: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庭上有可能对他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出席,如果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情况下应在审讯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庭会指派辩护律师的事实。
这些事实被告知并得到这些机会,且得知自己拥有这些权利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选择性地放弃权利、回答讯问或同意陈述。
只要这些告知和放弃事实在正式审判过程中没有被检方证实,或者至少在被检方证实之前通过讯问获取的任何证据都不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因素而使用。
也曾有人提出实施羁押讯问的社会必要性比“反自我归罪特权”
更大的主张,然而比这些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一特权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
我们可以根据一个国家施行自己的刑事法律的方式来衡量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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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看反对意见中怀特大法官的少数派意见:
多数意见的核心是,如果没有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因拘禁状态下内在的强压因素,从处于拘禁状态的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的任何供词都不是他自由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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