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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即使警察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刺激性或利诱性的方法使其做出答辩,也不能看作强制下做出的自白。
事实上,法院在这个判决书上记录的讯问与其说是惯例,不如说是例外。
在以拘禁讯问获取的供词上存在强制性的情况下,也不能说犯罪嫌疑人得知自己拥有求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后主动放弃其权利而做出供词就不存在强制性。
犯罪嫌疑人供认或承认不利事实其本身不是无效证据,被视为无效的只是被强制的那一部分。
我怀疑多数意见是否遵循了这种区分。
多数意见主张警察的讯问是在威胁性的气氛中进行的,可他们根本没有出示他们做出这一结论和对程序性保护手段的合理依据。
多数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认持极其不信任的态度,殊不知供认还具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上的安慰,提高回归社会的希望的优点。
不管是什么样的政府,其最基本的职能是对个人及其所拥有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没有有效履行防止私人暴力和报复行为的义务而片面强调人的尊严和文明价值也是不合理的。
正因为法院提出的这个原则,包括杀人犯、强奸犯在内的众多犯罪分子有可能被释放出来,而这些犯罪分子一旦主客观条件成熟就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从这个角度上看,虽然对警察拘禁讯问加以更多的限制是值得期待的事情,但法院也不应该利用宪法精神给警方套上“宪法紧身衣(stitutionalstraitjacket)”
,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让警方以更加温和的方式接近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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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立法性质给警方提示的业务方针的多数意见的要点是,与外部隔绝的审讯室就其气氛来说本质上就是恐怖的、具有威胁性的。
因此,要想保障犯罪嫌疑人自由供述必须具备相应的程序,而违背这一程序所获取的供词不能作为有罪证据来使用。
相反,少数意见则是,该程序与供认的自愿性无关,也不是宪法要求的,反而偏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对犯罪行为做出应有的惩罚。
米兰达审判及争论结果
米兰达判决是正面否认当时的调查惯例,放宽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划时代的决定。
然而,保守的美国人却强烈谴责最高法院轻视犯罪预防,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看得比被害者权利更重。
也有人发出担忧的声音,认为若将“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
照搬执行,供认率就会下降,众多犯罪者会被释放出来。
警方也表示不满,说“还没来得及拘禁讯问,调查的手脚就被束缚住,把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警察当成犯罪者”
。
1968年,联邦议会制定了“如果确实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是出自自愿的,那么联邦法院就不管‘米兰达警告’适用与否,应将犯罪嫌疑人的那份供词认定为有效证据”
的法律。
在1968年举行的总统选举中,共和党候选人理查德·尼克松(Riixon)提出了“法律与秩序”
的口号。
他批判米兰达判决会让犯罪率越来越高、定罪率越来越低,从而使追求和平的公民陷入危险之中。
他还承诺或者废除米兰达判决,或者任命限制“米兰达警告”
适用范围的法官为首席大法官。
其间,学者们关于米兰达规则在调查阶段中如何被应用和米兰达规则的实施对暴力犯罪的举报率、坦白率、定罪率有何变化等问题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出乎批评者的意料,实施米兰达规则不仅没有降低警察获取供词的效率反而更顺利地获取了供词,在其他数据上也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对暴力犯罪的公权力也没有因此被削弱。
1969—1970年三位大法官更迭,借此机会联邦法院在狭义解释米兰达规则要点的同时对该规则作了补充说明。
最高法院判定,下级法院按照修正后的法律即便没有提示“米兰达警告”
,但只要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愿,就允许其做出供词。
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米兰达原则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就连联邦议会也无权废止。
联邦法院维护基本原则这一点值得我们铭记在心上。
尽管反对声音十分强烈,但侦查机关还是根据米兰达判决的旨意制作了“米兰达警告卡片(Mirandawarningcards)”
,让警方向被捕或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出示警告卡片。
在历史的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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