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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审议伪政府各部、厅、局、院(指伪法院而言)所提出的种种祸害东北人民的反动政策和血腥法令的一个同恶相济的犯罪会议。
会议是由伪国务总理大臣做主席,伪总务长官和各伪部大臣以及伪兴安局总裁,必须全部出席,如果伪部大臣不在,则由该伪部次长代理出席。
此外,有伪总务厅的法制局长(在一个时期改为处长,最后又改为局长)和伪总务厅文书科长列席,但他们没有发言权和议决权。
还有翻译一名列席。
会议在每星期三举行一次,也有时召开临时会议,但次数不多。
议案是由提出部的伪大臣来做说明,经过审议后,由伪国务总理大臣做最后的裁决。
在“国务院会议”
席上,对于所有被提出的案件都是经过说明以后,照例予以通过的,偶尔有人对于议案的条文、词句等有些意见时,便会听到伪总务长官正颜厉色的“这是国策”
,或是“这是由关东军决定好的不能变更”
的命令式的答复。
为什么伪总务长官这样说呢?因为所有提到“国务院会议”
的议案都是在事前由伪总务厅主持和有关各伪部参与策划制定出来,经过日寇关东军认可后,并由伪总务厅“火曜会议”
(这个会议在一九三二年到一九三六年称为总务厅会议,一九三七年改为“水曜会议”
,以后改为“火曜会议”
。
这个会议,也称为次长会议)审议通过。
不过在“火曜会议”
以前还有由伪总务厅各处和有关各部局院的有关人员,举行一次所谓“打合会”
(即联络会议)做成草案提出“火曜会议”
。
这个“火曜会议”
,在伪政府官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每星期二开一次会议。
由伪总务长官做主席,伪总务厅次长(在一九三七年以后伪总务厅设中国人次长一名)和各伪部次长,以及伪总务厅企划处长、法制处长、主计处长等作为会议的成员。
有时还召集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如伪协和会中央本部长、伪警务总局长等参加会议。
但是每次会议,必须有日寇关东军第四课长或者第四课参谋列席才能开会。
审议的案件,有由日寇关东军交来的,有由伪总务厅企划处提出的,有由各伪部提出的。
经过这个会议决定的法令和案件,再经过伪总务厅法制处加以“法律化”
、条文化以后,即由伪总务厅文书科译成汉文,加封,在封面上盖有“极秘”
的戳记,直接送交各伪部大臣,作为“国务院会议”
的提案。
因此,在“国务院会议”
席上,伪总务长官一定要坚持通过这些提出的议案。
至于伪立法院、监察院,虽然是在伪满政府成立的同时成立的,采取了立法、监察、国务所谓三权分治的形式,到一九三四年实行伪帝制以后,便将伪立法监察两院取消。
也就是,根本废止了“三权分治”
这个形式。
日本帝国主义的目的,是为了把事权集中在一起,由伪国务院来统治,也就是加强伪总务厅的权限,以达到日寇对东北的残酷统治野心。
伴随中央集权,对于地方机关的行政机构,也做了改革,在一九三四年,把原来东北的四个省划分为十个伪省,最后达到十七个伪省和一百五十九个伪市县,目的是为了使地方分权,用以加强伪中央的统治,好为实行掠夺经济服务。
(二)所谓伪满的三大国策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对东北人民进行榨取和掠夺资源,实行了所谓产业开发、北边振兴和开拓移民三大罪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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