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第二种,可审理户婚、田土案件,命案不予。
如福建延平府南平县分防峡阳县丞、建宁府瓯宁县分防岚下街县丞,“所有离县辽远,附近峡阳之寿岩、吉田、塘源、建兴、梅北、安福等里额征米银,及附近岚下之梅歧等十六图渔课,请归该县丞征。
嗣后田亩买卖推收,长远分隶;命盗事件,仍由县审转。
户婚、田土等项,责成县丞审理。”
[60]
第三种,可审理命案。
如雍正年间,贵州永丰州册亨、罗斛地方,“甚属辽阔。
一切命盗案件,俱系知州办理,未免稽迟,请铸给册亨州同、罗斛州判关防各一颗,令其专司,仍令该州兼辖。
应如所请。
从之”
[61],可见州同、州判可专司命盗案件,而知州只是“兼辖”
而已,以致“虽系佐杂,均有钱粮、命盗专责,实与州县不殊”
[62]。
上述三类至少还是经过官方授权的“合法行为”
。
至于介于制度合法与民间认同之间,基层社会长期有效运行的佐杂从事刑名案件更是举不胜举。
在清代一本教导佐贰为官之道的《佐贰须知》里就记载了如何向知县请求批给案件审理的要诀,“凡属员离城甚远,其词讼已得钱而欲堂翁允行者,不能亲身至县面见堂翁,详文之外用禀帖恳求,切不可写钱若干,堂帖内惟着力恳求,则堂翁自不言而喻”
[63]。
再从《刑案汇览》中略举山西、福建、江西等地的几个案例,不免挂一漏万,但从中仍可看出佐杂从事刑名案件的普遍性:
山西《图产告逐归宗致令气忿自尽》:“晋抚题:潘通因索欠图产控告潘四小子,致令被诈气忿自尽一案。
查佐杂擅受民词,滥差传审,致被控者自尽之案,是否系该员有意婪索,或差役诈赃吓逼,承审各官自宜悉心研究确情,按律惩办,方足以肃吏治而儆奸蠢。
此案潘通因代潘四小子充当催粮总头,垫用饭食盘费钱二千八百文,向索无偿,致相争吵。
潘通气忿,以潘四小子系伊小功服兄潘生法抱养异姓之子,起意将其告逐归宗,图得财产,即赴巡检衙门具控。”
此案中佐杂受理刑名案件尚属违例之举,故判词称“臣等详核案情,潘通告逐潘四小子归宗,该巡检即不应违例擅受”
[64],但从潘四小子“即赴巡检衙门具控”
所呈现出的“自然状态”
,可以看出巡检受理刑名在当地是如何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的。
在山西司呈报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判词中甚至不再出现巡检受理案件为非法的说辞,“晋抚题:谷名海诬告杨存礼,致证佐杨存智疯发落崖身死一案。
详核案情,谷名海借欠杨存礼莜麦无偿,杨存礼向索,谷名海与杨存礼争吵揪扭,谷名海之母听闻趋劝,自行失跌,谷名海用铁火筋亦自行殴伤,诬捏杨存礼推跌伊母,并将伊殴伤等情,令伊弟谷蓝从子赴该处巡检衙门具控。
该巡检讯以有何见证,谷蓝从子因谷名海告知伊母被跌,系杨存礼之弟杨存智扶起,遂以杨存智作证,该巡检签差宋幅等传唤”
[65]。
福建《弓兵听贿纵犯致犯愁急自尽》:“福抚咨:弓兵吴琳听许差礼,私行纵犯郑章明自缢身死一案。
此案郑章明因窃取曹氏衣被等物,被曹氏查知,赴巡检衙门控告,经该巡检饬差弓兵吴琳、杨钦拘讯”
[66]。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