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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征县丞与分守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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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分征县丞的出现是福建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特质之一。
但福建全省的县丞并不止这十几员而已,其他并不具备分征职能的县丞又分布在哪里?其职能如何?
藉由分征钱粮与否,可将分防县丞区分为分守县丞与分征县丞两类。
前份有关养廉银的奏折中,可以明确知晓乾隆十六年时,福建全省分征县丞共十六员。
那么该年时,福建其他分防县丞又有哪些?
追溯起来,雍正九年,台湾府台湾县添设罗汉门县丞、凤山县万丹县丞、诸罗县笨港县丞[51];雍正十年,漳州府龙岩县县丞移驻溪口[52],十二年龙岩升直隶州,县丞改为州同;乾隆八年,福州府古田县县丞移驻水口,邵武府邵武县县丞驻拏口[53];乾隆十六年时,福建分驻乡村的县丞除十六员分征县丞外,还有以上五名县丞,显然,它们并无分征钱粮之责,那么它们在基层的职责如何?
台湾府共有县丞三员,均为雍正九年所建,据《清实录》所载,罗汉门县丞之设是因“地方紧要”
,移设县丞以便与汛弁互相防查;凤山县万丹县丞令其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笨港县丞之设是因该地户口繁多,添设县丞以便查拿巡缉,都是与治安功能相关。
古田、邵武二县县丞的移驻除了弹压地方以外,还多了一项兼管驿务的职责。
据闽浙总督那苏图的奏请,“古田县水口驿向设驿丞一员,系水陆会集之处,驿丞不能兼理民事,请移古田县县丞驻其地,兼管驿务,驿丞缺裁;邵武县拏口驿向设驿丞一员,系江右往来通衢,距县窎远,驿丞不足以资弹压,请移邵武县县丞驻其地,兼管驿务,驿丞缺裁”
[54]。
从《清实录》来看,该二员是否分管一定辖区尚难确定,但乾隆三十二年邵武府拏口县丞移设禾坪的奏疏中,透露出了拏口县丞的辖区,“吏部议覆。
闽浙总督苏昌奏称邵武县禾坪地方离城窎远,耳目难周,必须于适中之地添驻员弁。
查邵武县拏口县丞,公事甚简,应请将县丞移驻禾坪。
其拏口地方,系驿路通衢,未便乏员驻守。
查有邵武府司狱一员,专管府监,一无所事,应裁改为巡检一员,驻扎拏口,将县丞所管十都村乡归设巡检管辖。”
[55]可见原拏口县丞所管乃该驿附近十都村乡之地,转交巡检管辖,而禾坪县丞新管该县第三十二都起至四十三都止,共十二都之地,“除命盗重案及户婚、田土词讼仍归知县审理外,所有赌博、斗殴、鼠窃、私宰等事实归该县丞就近查拿审理,按月报查”
[56]。
而县丞与巡检司之间自然的互换,也说明该县丞所管之事,与巡检司并无二致。
陈祺助在《清代台湾县丞与巡检设置研究》一文中,曾根据驻地与职责的不同将县丞区分为三类:一类是驻地与印官同城的县丞,称作“留守县丞”
[57];一类是承担刑名钱粮、职权与知县无异的,称作“分征县丞”
,这是沿用清代档案中的叫法;一类是分守县丞,是指虽分驻外地,但其功能与驻守在外地的巡检司差别不大,都为分防地方而设。
乾隆三十二年莆田县平海县丞的设立正是透析分守县丞与分征县丞区别的典型案例。
该年,福建巡抚崔应阶因莆田县平海地方离县九十余里,逼近海滨,与台湾竹堑遥对,该地居民多出海打渔,易出洋为匪或行偷渡,因此奏请将莆田县县丞移驻该地,管辖该地附近四十二村庄。
授予的职责是“凡有匪类、偷渡、劫窃等事,责成该县丞就近查拿,移县究详,其余窃贼、赌博、私宰、窝娼、斗殴事件并归该丞管理。
其钱粮、人命、商渔□照以及户婚、田土讼案仍归该县办理”
[58]。
分征县丞与分守县丞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钱粮之责上,同时在司法案件处理中,权限亦有差别。
分征县丞可单独处理除命案以外的其他案件,而分守县丞只享有一般细事裁判权,而户婚、田土等讼案都可能要移县审理。
当然,分守县丞与分征县丞之间虽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别,但也有互相转化的可能。
如上述水口县丞,乾隆八年初设时,其目的在于弹压地方,兼管驿站,到了乾隆三十七年,对其职能进行调整以后,就有了分征县丞的性质,“闽浙总督钟音等奏,福建古田县水口、黄田二驿距县远而差繁,前水口驿系分防县丞兼管,黄田驿,驿丞专管。
嗣裁驿丞,将二驿俱归县管,遇要差,难免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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