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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防水口县丞,自驿归县管,事务甚简,且黄田距水口较近,请将二驿归该县丞管。
其附近地方,额征民屯粮银亦令征收,应给驿站银,即于此项动支,仍由该县覆销。
地方斗殴、赌博、私盐、逃盗及递解人犯,均责成查办。
户婚、田土等细事就近审报,失事,照该管官例参处,并请铸给古田县移驻水口县丞兼理水口、黄田驿关防。
从之”
[59],就由单管治安之事的分守县丞转变为具有刑名钱粮专责的分征县丞。
在奏档中,该分征县丞所经管之地为“附近水口、古田之一、二、三、四都地方”
,额征民屯粮银2410两,“照闽省县丞分征之例并归该县丞征收”
[60]。
直到清末,福建全省县丞共二十九员,其中留守县丞共六员、分守与分征县丞共计二十三员。
上述十六员分征县丞略有变革,而又新增了若干分征县丞。
表7-4宣统三年福建县丞分布及其性质
续表
资料来源:《嘉庆重修一统志》福建统部;《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福建省;《清实录》。
除此之外,有一例州同也有分征钱粮之责。
龙岩县本属漳州府,雍正九年移县丞驻溪口,分万安里五图,令其征收钱粮。
雍正十二年时,龙岩升为直隶州,县丞遂改为州同,而原万安里五图仍令州同管理,实为“分征州同”
[61],分征人丁2073丁,每丁征银不一,共征银672.893两[62]。
当然,龙岩直隶州溪口分征州同本质上仍是由分征县丞演变而来的。
福建省为各属汇报征收钱粮新旧钱粮的列折通报单,正显示出了清代福建钱粮征收的五种单位:州、厅、县、县丞、州同:“某州、厅、县、县丞、州同为折报事:遵将卑职衙门征收新旧钱粮米已未解数目,分年按月折报,伏祈查照施行。
须至折报者。
某州、厅、县、县丞、州同嘉庆二十年额征地丁额若干、耗羡银若干、粮米若干、米耗银若干,自本年某月某日开征起,自某月某日止,征过”
[63]。
分征县丞及州同对钱粮独立征收、独立押解,大概是其他佐贰所根本不具备的职责。
但如果将钱粮征收分为征收、上缴两部,则上缴除这十几员县丞、州同外,其他均是知县、知州或厅同知、通判所为,自无疑问。
但征收环节,除分征县丞、州同外,还有其他分防佐贰参与,如巡检,但为数极少。
乾隆三十一年,闽浙总督苏昌奏请移驻佐杂的奏折中,提及松溪县遂应场巡检设置的来龙去脉时,称:“查同属之松溪县有遂应场巡检一员,从前建设之初,因遂应场离县一百二十里。
前明开采矿砂,恐聚匪滋事,因建设东关寨,安兵戍守,分驻巡检,以资弹压。
厥后矿衰人散事稀。
查戍兵久撤,巡检未裁,遂迁往东关。
雍正二年因东关近城等事,将巡检仍题请改驻遂应场,代县征粮。
嗣因该地米粮易清,毋庸代征”
[64]。
可见遂应场巡检在雍正年间也曾代县完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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