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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以φ为共相,而x1,x2,X3,…,xn,…是φ共相下的个体,φ不靠任何x底存在或任何x所占的时空才能成其为共相,那就是说x1,x2,x3,…,xn,…之中,任何个体的x不存在,而φ仍为共相;可是,φ不能脱离所有的x1,x2,x3,…,xn,…而成为共相,因为如果所有的x1,x2,x3,…,xn,…都不存在,则φ不过是一可能而已。
这两方面的情形都很重要。
由前一方面说,共相超它本身范围之内的任何个体,由后一方面说,它又不能独立于本身范围之内的所有的个体。
由前一方面说我们可以说共相是Tra的,由后一方面说,我们也可以说它是Imma的。
至于可能,无论从那一方面看来,总是Tra的。
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一本黄书在一张红桌子上,并不表示“黄”
共相在“红”
共相之上,在东边的东西比在西边的东西多,并不表示“在东”
这一共相比“在西”
这一共相多。
如果我们老在这一条思路上走,我们可以说出许多表面上似乎玄妙而其实没有甚么玄妙的话,例如:“变”
不变,“动”
不动,“在东”
不在东,“在西”
不在西,“大”
不大,“小”
不小等等。
这些话里面看起来似乎有矛盾,而其实也不过是表示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等等。
殊相是与共相相对待的。
这本黄书底“黄”
,这张红桌子底“红”
都是此处的殊相。
它们虽是相,而免不了为殊。
关于殊相,以后也有许多话说,现在暂且不提。
三·一○ 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性质是实在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现实的可能。
同时现实的性质是对于个体而说的,或对于现实的可能而说的,不是对于仅仅是可能的可能而说的。
我们可以谈现实的“水”
底性质,我们也可以谈现实的“人”
底性质,但是如果“水”
与“人”
都是未现实的可能,则它们底性质也是未现实的性质,那就是说,就是它们底定义而已。
重要问题当然是甚么样的共相是性质。
本条说: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
从文字方面着想,这等于说性质是对于一个体所能用的谓词所表示的情形。
例如颜色形式方面的谓词都是对于一个体所能引用的谓词,我们可以说这是红的那是四方的等等,而“红”
与“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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