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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性质,照本条底说法,这是毫无问题的。
可是这说法似乎与寻常的习惯不大一致。
以后我们要把性质分为两种,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关于不必要的,日常生活似乎不承认它是性质,日常生活的所谓性质也许比这里所谓性质意义窄。
性质虽然分别地表现于个体,而它仍是共相,所以如果有一大堆具同一性质的个体,这性质是它们所共有的性质。
这当然就是说它是共相。
请注意,照本条底说法,普通所谓名词也同时是这里所说的谓词。
例如“人”
,尤其是普通占一命题中主词位置的“人”
,大都认为是名词,意思大约是说我们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
。
照本条底说法,“人”
不仅是名词,也是谓词,我们可以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
,因为他们有“人”
底性质。
三·一一 联合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关系。
这条底关系同前条底性质有同样的情形,它是实在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现实的可能。
现实的关系也是对于个体或个体化的现实而说的,不是对于仅是可能的可能而说的。
仅是可能的可能没有现实的关系。
对于现实,我们可以谈它们底现实关系与它们底可能关系,对于可能,我们只能谈它们底可能的关系,不能谈它们底现实关系。
可能与可能之间的可能的关系是各可能底定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虽可以现实而不必现实。
甚么样的共相是现实的关系呢?本条说它是联合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个体的共相。
这就是说关系是对于两个或多数个体才能实现的可能。
例如“比大”
“比小”
等等,我们只能说这个比那个大,或那个比这个小,我们不能说这个比大,那个比小;对于整类的现实也是这样。
同时关系是共相,所以它不是一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的殊相,而是一套个体与另一套个体之间的共相。
现实的性质与关系既都是共相,它们当然有一方面超个体超时空,另一方面不超个体与时空底问题,仅是可能的性质与关系没有这问题。
三·一二 各个体底历史都是可能在该个体上的轮转现实与继续现实。
这一条或者以举例为宜。
我们举一张桌子底例也好,举一个人底例也成。
就说我这张桌子吧!
它有它底历史。
在多少年前,它是木头、是树、一部分是铜、一部分是漆等等。
过些时木匠、油漆匠把这些东西拼起来成桌子。
成桌子之后,起先也许就摆在家具铺子里,以后我买了。
我买了之后,到现在已经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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