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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板桥在宋代民间,可能作为“机智清官”
的新典型,被传颂开来。
唐,武则天时代或开元年间。
大理寺或刑部的官员观看此案。
唐朝法律体系(如《唐律疏议》)详密,对证据、审讯有严格规定。
许多法官对郑板桥的方法持保留态度。
“审讯之道,贵在五听,察色观情,佐以证物。
岂能教唆诉争,以斗殴为饵?此非审讯,实同儿戏,有损法司威严。”
一位大理寺卿如此评价。
他们认为郑板桥破坏了审讯的严肃性和程序正当性。
但也有官员如狄仁杰,以善断疑狱着称,或许能从更务实的角度理解。
“非常之案,需非常之策。
郑板桥洞悉那兄长惧祸与急于报复之心,设此局促其自陈,虽非正途,然于无人证、无物证之绝境下,能求一线光明,使孤弱者得直,其情可悯,其智可嘉。
然确需慎用,不可为常例。”
狄仁杰自己也曾用计使罪犯露出马脚,更能体会其中分寸把握之难。
汉,武帝朝或宣帝朝。
汉武帝刘彻崇尚法治,重用张汤、赵禹等酷吏,也重视董仲舒“春秋决狱”
。
他看到郑板桥案件,可能会问张汤:“此法于汉律何如?”
张汤精通律令,答道:“陛下,汉律重证据,亦重口供。
郑板桥此法,实为诱取口供之巧技。
其关键在于,所诱之供,乃关于兄弟关系之事实,而非强加罪名。
且其目的在于析产止争,非为入人于罪。
若运用得当,于疑难之狱,或可参考。
然须防官吏借机逼供、诱供,罗织成狱,则流毒无穷。”
张汤的看法相对理性,既看到其作为审讯技巧的可用之处,也警惕其潜在危害。
宣帝刘询出身民间,深知吏治好坏对百姓的影响。
他可能更赞赏郑板桥的初衷:“县令能如此用心为哑巴孤儿伸冤,不畏繁难,不避奇计,足见其爱民之心。
地方官若皆能如此,何愁治下不靖?”
他会将此案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是否尽心任事的参考案例之一。
秦,始皇朝。
李斯、赵高等人陪同嬴政观看。
秦法严苛,以吏为师,强调“循名责实”
,重视官吏严格依法办事。
嬴政看完,面色冷峻:“此县令多事。
兄弟争产,琐屑细务。
其兄不认弟,逐之,虽为不仁,然无确证,前任县令不受理,乃是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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